物业公司补充赔偿责任的确定(人民法院报:2025 年 6 月 28 日)——湖北汉川法院判决星网咖公司诉汉正物业公司等财产赔偿案裁判要旨可以确定的未成年侵权人致业主财产损害,应先由本人及其父母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的补充责任范围应从侵权行为的性质与强度、相关安保设施及制度、侵权行为前后安保义务的实际履行情况等方面综合判定
案情原告汉川星网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星网咖公司)系被告汉川汉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汉正物业公司)所辖汉正商城的业主
2025 年 11 月 25 日 23 时左右,被告黄某(1994 年 9 月 16日生)携带断丝钳等工具窜至原告网吧所在的楼顶,盗割原告空调室外机铜管和散热片
零时许,被告值班员通过电子监控发现其正转运赃物,追赶途中黄某从楼顶逃离
2025 年 7 月,黄某被法院判处缓刑
同月 16 日,原告诉请被告汉正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10 万余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释明后原告申请追加黄某及其父母为本案被告,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
另查明,被告与业主均签订了统一的格式物业合同,除日常物业管理外,还特别约定了包括门岗执勤、巡视、晚间至少两小时一次定时或不定时巡逻
2025 年初,被告在商城内安装电子监控系统,但在通往楼顶的消防通道及楼顶平台未安装探头,平台上装有业主 20 多台裸露的空调室外机
被告黄某案发当晚盗割其中 6 台的铜管和散热片
裁判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及其父母三被告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的安保义务重在风险防控
本案中,在楼顶平台有大量裸装的空调室外机、近年来盗割贵重金属案件多发、商城内部分商业网点 24 小时开放的情况下,被告汉正物业公司在完善安全保障系统的过程中,忽视了对楼顶平台业主财产的监控,留下了安全隐患导致案发,应承担安保义务不作为的补充赔偿责任
2025 年 11 月 23 日,法院判令被告黄某及其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