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试行)(2025 年 3 月修改稿)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第三章 电子招标第四章 电子投标第五章 电子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六章 信息安全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法律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确保电子招标投标安全、高效,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是否采纳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由招标人自主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或者限制。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通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第六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第七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当符合《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法律规范》,确保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安全、高效。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是指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软硬件支持的计算机系统,包括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和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是指实现招标投标流程电子化的计算机应用系统及相关设施设备。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是指与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进行信息交互,向招投标当事人提供信息发布、数据验证、评标专家抽取等公共服务,为行政监督部门提供行政监督窗口和通道的计算机网络平台及相关设施设备。第八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不得以不合理的技术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参加投标所必需的计算机软件应是常用的软件或者由运营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机构免费提供的软件。运营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机构不得要求投标人购买其指定的软件,不得要求潜在投标人、投标人为注册用户,猎取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发布的公告、公示、通知,下载或者查阅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邀请函,提出资格预审申请,提交投标文件等操作支付任何费用。第九条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运营机构是依法成立的法人;(二)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已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测试和业务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