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 98—253 号令); (3)XX 省环委会[98]1 号文《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规定》; (4)《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规划审批、实施工作的通知》(XX 省环境保护局苏环计[94]5 号); (5)国务院国函[2001]91 号文《国务院关于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 (6)《XX 省太湖水污染保护条例》(XX 省人大 1996 年 6 月 14 日通过); (7)《XX 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实施计划》; (8)省政府关于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实施计划的通知,苏政发[2025]42 号 (9)《XX 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XX 省政府[1993]第38 号令); (10)《关于印发〈XX 省排污口设置及法律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环控[97]122 号); (11)苏政复(95)93 号文《关于对 XX 省地面水环境功能类别划分的批复》; (12)《XX 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 1994 第 49 号令); (1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公安部,1998.1.4 颁布,1998.7.1 执行; (1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1~2.3-93,HJ/T2.4-95; (15)《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 号文); (16)国经贸资源[2000]1015 号文印发《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7)《关于推行清洁生产的若干意见》环控 [1997]0232 号1997.4.14; (18)XX 市城市总体规划; (19)XX 市经济开放区西区控制性规划; (20)项目相关资料; (21)环评委托书1.2.评价工作原则1.2.1.评价工作总的原则是“清洁生产”、“达标排放”、“污染预防”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1.2.2.通过工程分析,核算建设项目污染物的“产生量”、“削减量”及“排放量”情况,并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通过环境影响预测,分析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和范围。1.2.3.充分利用近年来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取得的环境监测、环境管理等方面的成果,进行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1.2.4.本次环评是依据该企业提供的项目建议书和相关基础工程资料的基础上开展工作,如有变更,需重新环评或得到环保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