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龙岩市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信用档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推动龙岩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管理的各项制度落实,法律规范建筑业劳务用工行为,加快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诚信体系建设,增强劳务分包企业信用意识,建立公平、有序、安定的建筑劳务市场环境,根据《福建省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暂行规定》(闽建法[2025]77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信用档案登记范围及内容(一)范围:凡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均应在由龙岩市建设局委托的龙岩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建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信用档案
(二)内容: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概况、企业主要岗位人员、工程主要业绩、在岩组织机构、办公条件、相关设备、企业在岩从业人员等情况
2、企业信誉:企业荣誉、工程项目荣誉、不良行为及其它
二、办理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信用登记应具备的条件1、建筑劳务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非本市企业还应持有有效的在岩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
2、在岩具有独立、固定、正式的办公场所,具备上网办公条件,并须配备电话、传真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小于 150 平方米
3、企业管理人员
企业需按下列要求配置企业管理机构人员:(1)企业负责人: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 证),并具备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经理从业条件,法人授权委托书
(2)技术负责人:具备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技术负责人从业条件,及明确授权在岩可签署施工管理中技术文件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3)安全管理人员:依据实际生产情况企业在岩需配置按2 人以上专职安全员(C 证)
4、持证上岗人员:根据企业在岩登记备案的劳务资质类别和等级,根据不低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相应资质标准要求配置,“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人数和初、中、高级工的比例均应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三、信用档案登记资料建筑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