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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作品案例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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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传词维权案法院在综合考虑后,判令被告北京飞客快递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使用原告北京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宣传和介绍性文字的行为,在被告北京飞客快递有限责任公司网站的主页上连续 24 小时刊登声明,向原告北京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公开致歉和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北京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 2000 元。1.作品的推断条件:独创性、可复制性和是智力创作成果原告“珍重承诺,送物传情”和“不言实行,忠孝为先”是在公司为了体现其企业文化而创作的,该宣传词具备了作品独创性要求中的独立创作的条件。 1.根据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 5 条第 2 项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于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5 条第 1 项给时事新闻作出了如下定义: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法律的出发点在于时事新闻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定义。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2 条的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符合独创性、可复制性和是智力创作成果这三项特征。“独创性”要求作者有独立的构思和创意,有自己独特的感情表达方式,有独立的个人风格。但从“时事新闻”的写作要求看,它仅仅是一些新闻要素的简单的组合,难以满足独创性的要求。 “时事新闻是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报道。它是客观事实的报道,没有多少制造性,也不必带个人感情色彩。这一类新闻消息,之所以没有版权保护,理由是:1、它是要使大家了解、关怀国内外大事,它是作为消息来传播的。2、这些消息本身没有制造性,构不成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也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2.中国电视报上刊载的央视一周的节目预告表究竟是不是作品?这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根据《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和作品创作事实可以推导出,作品必须满足三个基本的要求:其一是作品思想的表达;其二是该种思想表达已经成型;其三是该种表达具有独创性。而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第三点作品的独创性。电视节目预告表是电视台将一周以内将要播出的电视节目收集起来,根据时间先后的顺序作成列表,然后在报纸上刊载以让观众届时选择收看。从中可以看出,节目预告表中的制作只是一种简单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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