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计价与控制第一节 工程变更合同价款的调整一、工程变更概述(一)工程变更的分类工程变更包括: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变更(如发包人提出增加或删减原项目内容)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起因:发包人变更指令;设计错误;工程环境变化;新技术的产生;国家政策、法律的新要求。变更可分为:设计变更、其他变更。(二)工程变更的处理要求1、若出现变更情况,应尽快变更。避开停工和继续施工而增加损失。2、工程变更后,应尽快落实。3、对工程变更的影响应进一步分析。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条件下的工程变更(一)工程变更的程序1、设计变更的程序:从合同角度,不论何种原因,首先由一方提出。可分: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的变更、承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1)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的变更。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假如需要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不迟于变更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但若超过原设计标准或者批准的建设规模时,须经原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图纸和说明。(2)承包人原因对设计进行变更。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但合理化建议等,须经工程师同意,工程师同意后,也须经原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图纸和说明。(3)设计变更事项;能够构成设计变更的事项包括:改变原来的施工时间和顺序;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其他有关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2、其他变更程序除设计变更外,其他能够变更内容都属于其他变更,如双方对工程质量要求的变化、双方对工期、施工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导致施工机械和材料的变化等。这些变更的程序,首先应由一方提出,与对方协商一致签署补充协议后,方可进行变更。(二)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1、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程序设计变更发生后,承包方在设计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 ,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工程价款;承包方 14 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 , 可视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工程师受到 7 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自报告送达 14 天后, 变更工程价款报告自动生效。2、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办法(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2)类似的价格,也可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的适用或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