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1、定义1.40 所采纳的书面形式包括:□ 文书□ 信件□ 电报□ 传真□ 电子邮件□ 其他:2、合同文件及解释2.2(10)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3、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法律规范3.3约定适用的标准、法律规范的名称:4、通讯联络4.2 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1) 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发包人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承包人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监理单位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造价咨询单位: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2) 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5、工程分包5.1 (3) 指定分包工程:14、发包人14.1 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平整工作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2) 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3) 开工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4)(5) 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6) 组织现场交验的时间:(7)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8)(9)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其约定: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14.2 支付期及支付方式的约定(1) 工程价款支付期限□ 按合同支付的有关规定□ 其他特别说明:(2) 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 按协议书所注明的帐号银行转帐□ 支票支付□ 其他方式:14.3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法律规范名称、图纸及技术要求的约定:(1) 提供的时间:(2) 提供的份数:14.4 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15、承包人15.1 承包人有关工作的约定(4)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要求15.5承包人负责的设计的约定(1) 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的设计:(2) 承包人提供设计的时间:17、发包人代表17.1 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1) 发包人任命的发包人代表是( ),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2)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18、监理工程师18.1 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1)监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 :(2)任命( )为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18.3 (10)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19、造价工程师19.1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1)造价咨询单位: 法定代表人: (2)任命( )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19.3(4)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