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合同编号①借款人(甲方):(借款学生)②(共同借款人)贷款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为维护各方利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建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以下内容贷款:一、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二、贷款用途:用于借款人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及住宿费
三、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具体借款与还款日期见下表: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年月日金额年月日金额本合同借款金额、期限、利率与借款借据不一致时,以借款借据为准
借款借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如需还本宽限期展期,应提前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另行签订还本宽限期展期协议
第二条贷款利率与罚息一、本合同项下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
贷款期间如遇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其贷款利率调整日期为年_月_日
借款期限如有展期的,贷款利率则按展期后期限,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利息,由借款人承担
按政策规定所享有的贴息,归借款人所得
贴息款项如教育部门直接划转给贷款人的,由贷款人代理发放到各借款学生的个人结算账户,贴息资金不足抵偿贷款利息部分仍由借款人负责偿还
二、罚息利率:(一)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贷款人从其违约之日起按合同规定利率加%利息或按月利率%
计收利息(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按其规定执行)
(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贷款人自贷款逾期之日起按合同规定利率加收%利息或按月利率%计收利息(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按其规定执行)
(三)借款人未按期付息,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第三条还款方式一、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实行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