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政府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北京师范大学 刘小蕊 庞丽娟 1999 年经济合作与进展组织( OECD )会议报告中将“儿童早期教育与保育:从投资中获益最多的教育阶段”作为早期教育部分的标 题
这充分反映了 OECD 成员国已经意识到了在人生早期向幼儿提供教育资助的深远意义
[1] 随着对学前教育价值认识的深化,美国联邦政府对学前教育事业的进展也越来越重视
白宫于 1970 年和 1981 年两次做出决定,把进展托幼事业作为国家最迫切的需要之一, [2] 并先后通过了《儿童保育法》( Child Care Act )、《儿童早期教育与进展法》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Development Act) 、《提前开始法》( Head Start Act )、《儿童保育与进展固定拨款法》( Child Care and Development Block Grant Act )及《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 No Child Left Behind Act )等,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并有效地保障了对学前教育事业的各项拨款,从而有力地推动了美国学前教育事业的进展
一、美国联邦政府对学前教育事业的投入状况与特点分析 (一)美国联邦政府的投入状况 在美国,联邦政府主要是通过立法拨款的刚性形式承担起对学前教育的投资责任
《儿童保育与进展固定拨款法》
1990 年,为促进各州和地方儿童保育服务的开展,特别是提高对低收入家庭儿童的早期看护与教育,美国国会通过了《儿童保育与进展固定拨款法》(简称 CCDBG )
[3] 依照该法规定, 1996 ~ 2025 每个财政年度联邦政府应提供 10 亿美元的拨款,而获得拨款的机构要将其中不少于 4% 的部分用于改进和提高儿童保育服务的质量,包括促进家长选择权的活动、为儿童及家长提供相关保育信息的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