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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委农民工工资管理指导意见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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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委农民工工资管理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执行建筑市场准入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从源头预防拖欠问题发生(一)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凡是外地企业进威施工,必须具备良好信誉和相应实力。对办理进威备案登记的外地施工企业,除认真审查所提报资料外,还要派人到当地主管部门和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杜绝实力差、规模小、挂靠及皮包公司进入我市。对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在一次性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方可办理备案手续。本地建筑施工企业、须持企业注册地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用工诚信证明,外地企业须持市建管处开具的建筑用工诚信证明,方可参加招投标活动。(二)认真落实约谈问责机制。继续坚持发生一起投诉,启动一次约谈,随机约谈和定期约谈相结合的原则。对发生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及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级建筑行业主管部门要即时对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启动约谈问责机制。在约谈问责企业的同时,延伸至直接责任人员,并视情节轻重及责任大小给予相应处罚。(三)严格落实保障金收缴、清退制度。要严格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建筑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缴、清退工作。要及时足额收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所有开工建设项目,不得减免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办理清退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时,建设单位须提供工程合同履行完毕证明以及总承包企业出具的无拖欠工程款证明;总承包企业须提供工程合同履行完毕证明和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证明。凡2年内发生过因拖欠农民工资造成越级上访的施工企业,对其及其承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分别加收1-2倍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第1页共5页二、落实农民工工资管理责任,明确总承包企业及分包企业的主体责任(一)坚持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管理负总责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是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农民工工资管理及协调处理农民工上访负总责。凡是经劳动监察、司法部门裁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总承包单位无力支付的,建设单位先行解决,并在总包工程款中扣除。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专业施工、劳务分包企业是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对农民工工资管理负直接责任,必须设立专门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协助总包企业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取证工作。(二)实行《农民工工资管理责任书》制度。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要与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农民工工资管理责任书》,明确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制定完善应急预案。每个施工项目开工前,要严格审查专业、劳务分包企业的分包资格,签订《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管理责任书》及分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三)实行劳务用工合同备案制度。总承包企业在新项目开工前,要有详细的用工计划,并依法与自有工人和分包企业签订规范的用工和劳务分包合同,明确双方工资发放标准、时间及地点,连同用工计划一起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提倡总承包企业直接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见附件:市建筑业劳动合同书)。总承包企业每月5日前,要将上月《总承包企业用工合同报告》及变更情况上报工程所在地的行业主管部门。分包单位必须依法与务工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并报总承包企业备案。临时、短期用工也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并报总承包企业备案。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及“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四)实行工资支付公示和报告制度。总承包企业要在发放工资5日前,将每名农民工从事的工种、已完成工程量、应第2页共5页得工资数额以及争议调处负责人联系电话、办公场所等信息,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开栏予以公示。确认没有争议后,由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或监督分包企业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本人手中。农民工本人无法领取的,可根据本人事先提供的银行账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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