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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名人姓名商标注册行为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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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名人姓名商标注册行为的法律规制论名人姓名商标注册行为的法律规制 摘 要 在当前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商品生产商和服务商为了推销其产品和服务,猎取利润,想方设法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商标作为产品或服务的标识,具有显著性和区别性,自然成为了市场推广的重要手段,因此,在我国,将名人姓名注册为商标的趋势愈演愈烈,但未经其本人许可的情况下,该行为实质已侵犯了名人的姓名权。我国《商标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行为作出了一定的规制,但这些规定大多过于粗漏,且由于我国未对姓名权包含的财产利益作出相关规定,无法对名人姓名权,尤其是其商品化利用予以全面的保护。因此,本文就名人姓名商标注册行为的界定,其产生的影响对及就该行为的法律规制提出若干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 名人姓名 商标注册 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刘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2025 级讨论生,讨论方向:民法、合同法、侵权法等。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 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05-270-04 一、名人姓名商标注册行为的界定 美国前职业篮球球星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于 2025年 2 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认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公司)、上海百仞贸易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使用其姓名“乔丹”,侵犯其姓名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犯其姓名权的行为,并赔偿损失。在我国,未经本人许可,在注册商标时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名人姓名现象十分普遍,其行为正在走向专业化、产业化运作。 笔者认为,未经许可在商标注册时使用名人姓名的行为实质是对该名人姓名权的侵犯,是一种披着“合法”外衣的侵权行为。 (一)姓名权是包含财产利益的人格权 姓名是自然人自主决定的用以标明个人身份以区别于他人的一种文字及文字组合符号,是对其人格所作出的表达。姓名的社会功能决定了姓名权的本质。因此,姓名权属于具体的人格权,学界早有定论,但对姓名权包括的权利范围仍存在争议。 随着商品经济的进展,姓名作为一种人格标识开始被积极地进行商业化利用,被注册为商标并使用在产品上便是其中一种常见做法。在西方, 姓名的商品化 甚至已经成为一个规模庞大的产业。从社会进展及实践的角度看,姓名权中的财产利益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姓名本身并不是财产,并不能当作财产进行交易,只有当姓名与人格相结合共同被商业性利用时其财产价值才显现出来。因此,笔者以为,姓名权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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