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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商法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不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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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商法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不合理性论海商法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不合理性 摘 要 立足于航运实践,以海商法的基本理论为基础,从法理学和民法学的角度出发,对该项制度的公正性及与民法中完全损害赔偿原则的关系做一剖析,阐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最初具有的公正性逐渐淡化,不合理性逐渐凸显。 关键词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不合理性 废除 作者简介:杜明明,公安海警学院船艇指挥系海上执法教研室助教,法学硕士,讨论方向:国际法、海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99 文献 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05-234-02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指在发生海损事故造成较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时,责任主体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其对某些海事请求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该制度产生伊始,曾为航运经济的蓬勃进展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但是作为一项古老的海事法律制度进展至今,其特有的针对某些特定航运法律关系主体倾斜性的保护,在当今航运实践的进展中饱受诟病,航运界也多有将其废除的声音。因此,结合航运实践,以该制度为对象对其合理性进行评析,是讨论该制度是否应当被废除所不可回避的问题。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进展逐渐违反公正性原则 随着科技的进展和海员素养的提高,可以说,虽然海上的风险仍与古代无异,可人类克服海上风险的能力则大大提升了。从风险克服以及利益分配的角度来考虑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公正性有着更为现实的意义。 各种先进的导航设备、自动观测设备的投入使用,船东势力的联合以及商业保险的高额赔偿保护伞的作用等,使得权利义务配置的天平逐渐发生了偏离。源于古代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给人的直观正义感逐渐下降。对于正义的不偏不倚的诉求,让货方逐渐感觉市场主体中,原本因船方需要面对巨大的风险所做出的让步,逐渐演化成为了双方的市场地位不平等的现象。更何况,从目前出现的诸多船难事故中,不禁可以发现,导致海难发生的原因并非海上固有的风险,而是人为因素。即由于船员的个人疏忽,在具体的航海实践中未能谨慎的驾驶、操纵船舶,导致灾难性的后果发生。而此时让船舶所有人时刻握着一柄“限制责任”的尚方宝剑,对于任何只要非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灾难都可免责,就未免有所不公了。 美国著名学者约翰?罗尔斯 (John Rawls, 1921-2025) 的论证或许能够更好地诠释货方缘何会逐渐产生这种不公平的感觉。在其著作《正义论》(A Theory of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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