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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缺位下的媒治新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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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缺位下的媒治新现象论法治缺位下的媒治新现象 【摘要】“媒介审判”是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做出推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如广为人知的邓玉娇案、许霆、张金柱案等。目前我国采纳的人民陪审团制,就是由两名外行人与一名专业法官组成议庭或所谓混合法庭来审理案件。我国司法制度不成熟,公众法律意识淡薄,人治情绪严重。媒介审判制度对司法既有积极的也有负面的影响。 【关键词】媒介审判 舆论 法治 一、中国语境的媒介审判 目前我国采纳的人民陪审团制,就是由两名外行人与一名专业法官组成议庭或所谓混合法庭来审理案件。但由于法律专业知识的缺乏,往往难以发挥实质性作用。所以,中国目前尚不存在本原意义上的“媒介审判”现象。那么中国的媒介审判现象如何产生的呢?美国学者本杰明认为,中国媒介影响司法的基本模式是媒介影响领导,领导影响法院。虽然有失偏颇,至少说明了领导对司法影响的事实。媒介意见领袖虽然威力巨大,但其对于司法的影响而言还是间接影响,真正对司法审判带来重要影响的是来自其他象征上属不同权利部门的领导,他们的批示或电话对司法审判的结果起着关键性作用。法院和检察院的编制、财政、人事等都受制于地方党委和政府,再加上法院地方化、行政化趋向明显,媒体所代表的强大舆论一旦影响到了上级领导,上级领导的电话和批示可能对司法审判带来致命的影响。 二、媒介审判产生的原因 (一)媒体对司法案件报道有不可侵犯的权利 “媒介审判”之所以能够具有“审判”之力,是源于其承载着强大的公众意志、人民的知情权给予媒体有对一切公共事件进行公开报道的权利。大众传媒和社会各界有权知悉各种公开的审判信息,大众传媒自然也可以就此进行传播。因此,从大众传媒作为社会公众信息代言人的职责自然很容易推论出,媒介必定要报道各种审判信息,以帮助和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进而对审判活动进行社会监督。这是形成所谓媒介审判的前提,也是媒介对媒介审判批判的强有力回应。 (二)司法制度的不成熟 新闻媒体在对审判信息进行报道时,即使他们对诉诸活动作出有罪、无罪、胜诉、败诉等结论,也只是权利体系外的评判,虽然代表舆论,却不能对法院施加权利层面上压力。假如公众意见引起了权利部门的重视,迫使其直接干预审判结果,司法审判确实难以保证独立性,所谓民意不可违。如此说来,公众意见似乎成为媒介审判的现实依据了。事实证明,公众意见的影响力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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