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价值取向论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价值取向 摘 要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加工生产企业的监管,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行政机关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将食品安全事故防范于未然。行政机关在食品安全监管中采纳的行政处罚手段应在合法的前提下,充分体现行政处罚的合理性、适当性,以维护健康良性的食品加工生产环境。 关键词 行政处罚 合理性 过罚相当 作者简介:高华,浙江诚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三级律师,硕士学位;张屠思尊,浙江诚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 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05-161-02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屡见不鲜,从婴幼儿奶粉、牛奶到毒大米、瘦肉精等等,食品质量安全着实令人堪忧;食品安全的监管也受到一次又一次的拷问。国家的相关行政机关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其监管食品安全的职责。行政机关对食品加工安全的监管方式多种多样,随着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行政处罚已成为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的主要手段。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都能轻车熟路的把握处罚程序及自由裁量权;由于部分执法人员执法理念较低仅停留在一名行政处罚的“操作工”的水准,为处罚而处罚甚至“钓鱼执法”。为此行政机关树立行政处罚行为的价值取向,在行政处罚中贯彻合理性原则提高行政处罚的质量尤为重要。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行政处罚是一种惩戒制裁,并且属于一种事后的惩戒。 在行政法上,行政行为有两种分类:“负担行政”和“授益行政”。“负担行政”活动意味着增加公民的负担,比如税务机关的行政征收;“授益行政”活动是给予公民某些利益。行政机关的“负担行政”假如违法必须要撤销,从而使公民免受约束;而“授益行政”违法就不一定需要撤销。从行政处罚的定义及特征来看,其应属于负担行政行为,需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体现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也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它的主要含义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行为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