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风景名胜区开发中环境保护法制的完善论风景名胜区开发中环境保护法制的完善 摘 要 风景名胜区是重要的景观,是宝贵的历史遗迹,能够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近年来经济的进展带动了旅游业的繁荣,大量的风景名胜区被开发,然而,风景名胜区开发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制约经济社会的可持续进展。本文在分析风景名胜区的现状、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对策,以保障旅游业的可持续进展。 关键词 风景名胜区 环境污染 可持续进展 作者简介:关婉洁,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 2025 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讨论生。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11-250-02 一、我国风景名胜区的现状 近年来经济进展迅速,国家大力进展第三产业,旅游业兴起并繁荣。国家加大对旅游业的资金投入,同时完善立法,加强执法力度。各风景名胜区接待游客数量明显增加,为国民经济的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毋庸置疑,旅游业在制造 GDP 的同时也给风景名胜区的环境带来严重的污染与破坏,甚至超过风景名胜区的承受能力。大量的旅游垃圾对风景名胜区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对景观造成严重破坏,有些破坏甚至是不可逆转的。因此,在旅游业制造巨大经济利益同时,其所带来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越来越受到关注。 二、完善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法制的必要性 在我国环境立法中是一个新的立法领域。旅游业的进展、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历史尚短,经验不足。因此,不可避开的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所以,加强完善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就十分必要。 健全完善的风景名胜区立法是风景名胜区开发和旅游业建立和良性进展的法制前提和保障。加快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立法是培育、法律规范旅游业市场秩序,应对经济进展新情况,与国际接轨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建立并逐渐完善我国旅游业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的步骤。西方旅游业比较发达的和法制比较完善的国家,旅游法律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独立的体系,成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环境保护基本法,和环境保护单行法为主干的适应市场经济进展的法律框架。但是从部门法的角度看,我国旅游法律还存在着严重滞后性。“这种滞后性已给进展旅游业带来了不利影响,甚至出现了一些企业为了赚钱,在开发旅游资源的幌子下搞出破坏环境、糟蹋资源的项目,扰乱旅游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