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缺失与斧正试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缺失与斧正 摘 要 经济社会进展不可避开会带来生态环境问题的日趋严重,对于环境保护问题,国家和社会都已高度重视。环境公益诉讼是我国司法实务界和行政法学界关注和讨论的热点话题之一,文章分析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缺失的各个方面,结合我国国情和立法司法实际,提出了斧正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路和建议。 关键词 环境公益诉讼 制度 缺失 斧正 作者简介:汲科一,重庆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1-033-02 随着经济社会的进展,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越来越引起社会的重视和关注,此外,社会大众的环保意识不断提高,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呈上升趋势。环境公益诉讼成为司法和立法关注和讨论的热点话题。我国在环境公益立法和司法方面相对滞后,存在相当大程度的立法盲区,对于破坏生态环境、有损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也只能因为缺少相应的法律规制而“望洋兴叹”。 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 (一)立法方面的缺失 1.环境权规定方面的缺陷 作为环境法的核心概念和核心问题,环境权不仅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且是环境诉讼的基础,同时是法制国家人权的主要体现。环境权包含了两个核心要素:一是公民享有其赖以生存的环境不被污染和破坏的权利;二是公民享有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世界上不少发达国家已将环境权纳入基本人权的范畴,并在国家根本大法或是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明文规定,比如英国和美国、日本和韩国。在我国,不仅宪法等国家根本大法没有明确的对环境权的有关规定,而且在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法》中也无从找寻对于环境权的直接规定,甚至在诸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特别法中也难以找到关于环境权的明确规定。环境权没有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固定下来并成为公民普遍化的权利,它就不可能得到制度的有效保障,也不可能得到良好行使。环境权包括公民对环境享有广泛的知情权、参加权、使用权以及合法的环境权受到不法侵害时请求有关部门保护的权利。一方面,环境公益诉讼以环境权为前提和基础,另一方面,环境公益诉讼又以环境权为制度保障。由于环境权在立法上的缺失,直接导致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缺失,进而导致社会公众在环境维权方面举步维艰的局面。 2.程序法规定方面的缺陷 《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公民个人和任何单位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且享有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