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事业总部-业务发起流程指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资产管理事业总部业务发起行为,提高投资运作效率,根据《恒天财宝评审业务操作法律规范》等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业务发起”包括下列情况:1、项目经理从市场上或从战略合作机构处采集标类投资项目,发起项目投资申请;2、项目经理从市场上或从战略合作机构处采集非标类投资项目,发起项目投资申请;3、项目经理从市场上或从战略合作机构处采集的投资项目,申请直接对外发行私募产品;4、基金经理发起设立新类型的基金,申请就基金类型进行讨论和表决;5、基金经理引入新的投资顾问及其他合作机构,申请就投资顾问准入进行讨论和表决。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涉及业务采集、产品发行、业务审核、业务批准等各个环节的资管事业总部所有员工。第二章 项目采集第四条 对于本指引第二条所指 1、2、3 类情况,项目经理在接到商业计划书或项目介绍后,向交易对手方提交资料清单,收集项目资料信息,对项目进行初步调查,对采集项目形成初步推断,编制项目评价报告,提交项目团队负责人审核。团队负责人审核通过后,项目经理在办公系统中发起“项目评审流程(非老产品重复发行)”申请,在流程界面填写清楚项目要素,上传完整的项目资料,备注项目的特别情况。第五条 对于本指引第二条所指 4、5 类情况,基金经理先就新类型基金的结构设计、运作模式、拟引入的合作机构情况与风控管理部及法律合规部进行初步沟通;风控管理部及法律合规部认为方案可行后,基金经理在办公系统中发起“项目评审流程(非老产品重复发行)”申请,在流程界面填写清楚项目要素,上传相关的支持材料,备注特别情况。第三章 项目审核第六条 风控经理和法务经理在接受流程并确认资料完备后两个工作日内,根据《恒天财宝产品筛选标准》《恒天财宝合作机构管理办法》《恒天财宝金融产品风险评级管理办法》《恒天财宝评审业务操作法律规范》等确立的标准及流程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风控意见及法务意见。风控管理部及法律合规部在流程中出具审核意见并陈述具体理由。审核意见分为四类:同意上会,建议上会,谨慎上会,不建议上会。第四章 评审会第八条 符合上会标准的项目,由风控经理根据项目投资经理提供的材料填写项目评审表并出具风控意见,由法务经理在项目评审表上出具法务意见,分别经风控中心、法律合规中心复核人、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评审会上由项目团队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