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高层建筑建设问题的探讨多高的建筑就可以称为“超高层建筑”
在我国的建筑法律规范中并无明确的规定
在我国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GB50045-2001 年版)中,只规定了:10 层及 10 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高度在 24m 以上的公共建筑,称之为“高层民用建筑”
至于对“超高层建筑”则无明确的界定…… 建设多高的建筑就可以称为“超高层建筑”
在我国的建筑法律规范中并无明确的规定
在我国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GB50045-2001年版)中,只规定了:10 层及 10 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高度在 24m 以上的公共建筑,称之为“高层民用建筑”
至于对“超高层建筑”则无明确的界定
在该法律规范中,只在避难层、停机坪、消防水压、灭火设施、正压排烟及火灾自动报警等方面,对于高度超过 100m 或层数超过 32 层的民用建筑有特别要求
依此理解,是否 100m 可以作为“超高层”与“高层”的一个界限呢
我认为是合适的
从日本的(消防法)来看,它对高层建筑的界限是定在 31m 高或 10 层的建筑物
在 1999 年日本出版的一本著作中,进一步将高度在 100m 以上或 25层以上的建筑物定义为“超高层建筑”,并将高度在 300m 以上或,5 层以上的建筑物称为“超超高层建筑”
实际上,到 2000 年,日本的第一高楼还只有296m 高(横滨的置地大厦,地上 70 层,地下 3 层,1993 年建成)
我国高度在百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的建设,开始自 20 世纪 70 年代
当时突出的例子是 115m 高的广州白云宾馆,它建成于 1976 年
80 年代,我国在经历文革浩劫之后,转入改革开放的局面
为了适应经济进展的需要,有一批百米以上的高楼崛起于沿海开放地区
首先集中在广州和深圳,上海、天津间有一些,尚形成不了气候
真正成群的高楼耸立是在 90 年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