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教学楼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批准:校核:编写:深*****有限公司2008 年 03 月 28 日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深圳*******限公司深************项目部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第三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项目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四条 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生产经营项目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项目部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 生产经营项目部应当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等有关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本项目部下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辨识属于重大危险源的,应当进行登记,并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 (一)罐区(贮罐); (二)库区(库); (三)生产场所; (四)压力管道; (五)锅炉; (六)压力容器; (七)煤矿(井下开采); (八)金属非金属地下开采; (九)尾矿库
第六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四)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 (五)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六)重大危险源报表
第七条 本公司及各项目部应当至少每 3 年对本项目部的重大危险源组织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国家对评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安全评估工作可以由我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