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柯桥区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柯桥区轨道交通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和项目初步验收
第三条 本办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法律规范》GB5072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25〕5号)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绍兴市柯桥区轨道交通质量管理办法》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编制
第二章 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规定第四条 轨道交通施工工程质量验收应当按本办法与《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其他国家相关的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配套进行
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有关参建单位根据相关标准对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合格与否以书面形式做出确认
第五条 轨道交通工程应当按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一)轨道交通工程采纳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当现场验收
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法律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二)各工序应当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三)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六条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一)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法律规范的规定,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二)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三)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