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试行)Emission standard of cooking fumeGWPB5-2000(国家环境保护局 2000-02-29 批准,2000-07-01 实施)1 主题内容与运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1.2 适用范围1.2.1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1.2.2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1.2.3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油烟排放。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3 定义 本标准采纳下列定义3.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 325 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3.2 油烟 指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3.3 城市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3.4 饮食业单位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3.5 无组织排放 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3.6 油烟去除效率 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式中: P——油烟去除效率,%; c 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 Q 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 m3/h; c 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3; Q 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 h;4 标准限值 4.1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 1.67×108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 1.1m2。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 1。表 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规 模小型中型大型基准灶头数≥1,<3≥3,<6≥6对应灶头总功率(108J/h)1.67, <5.00≥5.00,<10≥10对应排气罩灶面总投影面积(m2)≥1.1,<3.3≥3.3,<6.6≥6.64.2 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