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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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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工作,本着自防自救的原则,依靠群众,实行综合治理。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十层以上的居民住宅楼。公寓、九层以下的居民住宅楼及平房的防火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由市(市辖区)、县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监督实施。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组织管理辖区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防火安全知识; (二)制订防火制度; (三)掌握辖区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情况,并协调有关方面实行相应措施; (四)领导居民委员会开展常常性的防火工作; (五)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 (六)督促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和供电、燃气经营等单位整改火险隐患; (七)领导义务消防组织,指导居民进行扑救初期火灾和安全疏散演练。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负责高层居民住宅楼的日常防火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订防火公约,督促居民遵守; (二)对居民进行常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 (三)组织居民开展防火自查,督促居民整改火险隐患; (四)定期向街道办事处汇报防火工作情况; (五)组织居民扑救初期火灾,协助维持火场秩序。 第七条 居民所在工作单位,应当积极支持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做好防火工作。 第八条 高层居民住宅楼的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和供电、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配合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进行防火管理工作,协助他们实行措施加强防火工作。 第九条 楼内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保养和更换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房屋产权不属房产管理 部门的,房屋产权单位可委托房产管理部门代管代修,费用由房屋产权单位负担。 第十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高层居民住宅的燃气管道、仪表、阀门等进行检查,发现损坏或泄漏的,要及时维修、更换。 第十一条 高层住宅楼的居民应当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和供电、燃气经营单位的管理,并遵守下列防火事项: (一)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安装不合规格的保险丝、片; (二)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常常检查灶具,严禁擅自拆、改、装燃气设施和用具; (三)不得在阳台上堆放易燃物品和燃放烟花爆竹;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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