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B/T107-2103 公共建筑管理组织能源管理体系要求1
总要求 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应符合 GB/T 23331—2025 中 4
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应界定能源管理体系范围和边界,应明确公用建筑的地理位置、边界、类型、面积以及功能等
当能源管理体系仅覆盖公共建筑的部分时,该部分应具有明晰的边界,可实施独立的能源核算
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在申请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对公共建筑功能具有足够管理权限,能承担能源管理的法律责任或合同责任
(2)公共建筑涉及的主要能源使用设备满足国家产业政策要求;(3)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符合 GB 17167 的规定;如临时不符合,应有明确的配备计划
当公共建筑管理组织不具有公共建筑所有权时,应在能源管理体系中明确与所有权人之间的责任和关系
管理职责 (1)最高管理者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应符合 GB/T 23331—2025 中 4
(2)管理者代表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应符合 GB/T 23331—2025 中 4
能源方针 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应符合 GB/T 23331-2025 中 4
公用建筑管理组织应确保能源方针的制定和评审:(1)体现法律法规及国家对公共建筑节能政策的相关要求;(2)与建筑物使用功能及其所处的地域特点相适应
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应将能源方针传达给相关方(如:专业服务公司、承租户等),并以适当方式向其他临时性外来人员宣传
策划(1)法律法规要求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应符合 GB/T 23331-2025 中 4
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应及时猎取与公共建筑设计、施工、节能改造及能源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及其他要求
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应对猎取的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及其他要求中的适用内容进行识别和转化,并在管理承诺、能源方针、能源评审、能源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