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 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方案(参考格式)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市政府《佳木斯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佳政办发﹝2025﹞18 号)的文件及市人社局关 于 《 佳 木 斯 市 厂 办 大 集 体 职 工 安 置 实 施 办 法 》 ( 佳 人 社 发﹝2025﹞238 号)通知精神,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主要问题,不纠缠历史旧账;(二)坚持正确处理改革、进展和稳定三者关系,充分考虑职工、企业和社会的承受能力;(三)坚持依法安置的原则,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程序法律规范,有情操作
二、职工安置时点及人员构成情况职工安置时点
根据省政府对本次厂办大集体改革时间要求,确定以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为本企业职工安置时点,既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与本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为本次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对象;职工工龄、社会保险及债务统计以此日期为截止日
截止 2025 年 12 月 31 日,企业在册职工人,其中:在岗职工人,下岗职工人;男职工人,女职工人
在册职工中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人
工伤(或职业病)职工人
本次拟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人
企业有离退休人员人
三、职工安置办法(一)在册职工安置
对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册职工,本企业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费,办理退休手续;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册职工,本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签订《厂办大集体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支付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费,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经济补偿金支付按《佳木斯市厂办大集体职工安置实施办法》执行
(二)工伤(含患职业病)职工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及《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黑政发﹝20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