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县地方税务局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法律规范我局聘用人员聘用、待遇、辞退等,建立一支爱岗敬业、形象良好的聘用人员队伍,同时也为了保障单位和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在 XX 县地方税务局工作,但不列入本局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工勤岗位人员、其他聘用人员(保安、门卫、厨师等).第三条 首次聘用的人员,均实行六个月试用期制度.第二章 聘用程序和条件第四条县局人事教育监察科根据工作需要和需求制定聘用人员计划提交县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县局人事教育监察科根据县局党组决定的用工数量和岗位进行聘用,同时将聘用计划报市局备案和审查。第五条聘用人员在聘用前由人事教育监察科和办公室负责考察,在考察时,对该拟聘用人员的岗位技能进行必要的测试,考察后报县局党组会决定是否聘用。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后,由人事教育监察科和用人部门提出意见后提交县局党组会议讨论确定是否正式聘用。 第六条聘用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等行为.(二)诚实守信,踏实肯干,爱岗敬业.(三)年龄在满 18 周岁以上,男工不超过 55 周岁,女工不超过 50 周岁。(四)税收征管岗位应具有经济类或法学类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驾驶员岗位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他岗位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持有本人身体健康证明(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六)持有本人所在社区介绍信、计划生育证明(或未婚证明)、身份证、学历证明及需要提供的其他证件等。(七)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须持有效的职业技术资格证书。(八)根据工作性质和实际岗位需要,要求具有的其他特别条件。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得聘用: (一)曾因违法犯罪受过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第三章 聘用人员的使用和管理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工作岗位、派遣期限等情况。第九条 非劳务派遣人员由 XX 县地方税务局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第十条 所有聘用人员由县局人事教育监察科集中统一管理,日常管理由各用人部门具体负责。第十一条 所有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