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0。7 ”3#卸船机洒落料砸坏液压管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一、事情经过2025 年 10 月 7 日夜班,卸船部 3#卸船机当班司机智冰在 5 泊位操作 3 号卸船机从事“中特天使”轮 9 舱卸船作业。作业至 01:30 左右,抓斗回程过程中洒落料砸到 9 舱液压管与盖板,导致 9 舱液压管与盖板损坏。二、事故损失本次船损事故导致 5 泊“中特天使”轮 9 舱液压管与盖板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 9570 元。三、事故调查结果事故发生后,安质部通过对当事司机及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笔录调查,对现场照片进行比对,调查结果如下:(一)直接责任、主要责任3#卸船机司机智冰操作不当,在抓斗内有粘料的情况下作业,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负有主要责任。 (二)间接责任、次要责任卸船部当班班长吕化罡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漏洞,是本次事故的间接责任人,负管理责任。五、处理意见依据《唐山曹妃甸矿石码头有限公司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四、公司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二)机损事故等级(船损事故等级可参照机损事故等级)中“5、轻微事故:生产设备事故损失 5 万元以下,或造成2 天以下停产损失的事故,或港方人为因素责任造成船舶延误、疏港延误 12 小时以下的。”的规定,本次事故为轻微船损类事故,且依据《办法》附件 1 中对轻微事故的处罚标准,故形成处理意见如下:(一)、直接责任人智冰处 500—1000 元罚款。(二)、间接责任人吕化罡处 200—500 元罚款。六、预防措施 (一)、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要求卸船司机遵守操作规程操作卸船机,并加强日常作业检查力度。 (二)、要求各运行班组根据此次船损事故召开班组事故教训总结会,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确保不再发生此类事故。 唐山曹妃甸矿石码头有限公司 安全质量环保部 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