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洁厨亮灶,治理餐桌污染”省级示范单位遴选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根据《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洁厨亮灶,治理餐桌污染”工作方案的通知》(赣食药监办餐〔2025〕5 号)的有关要求,为保证“实施洁厨亮灶,治理餐桌污染”省级示范单位遴选工作的科学性、法律规范性和权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遴选“实施洁厨亮灶,治理餐桌污染”省级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省级“洁厨亮灶”示范单位). 第三条 省级“洁厨亮灶”示范单位遴选工作坚持自主自愿、严格标准、科学法律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洁厨亮灶”示范单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年度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为优良; (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建立具有本单位特色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四)食品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结构布局合理,设备设施洁净,从业人员卫生习惯良好,食品安全风险从原料采购验收到切配加工、备餐供餐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五)全面亮晒厨房,公示食品安全信息,满足消费者食品安全知情权、监督权;(六)连续两年以上未发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上述要求,制定《“实施洁厨亮灶,治理餐桌污染"省级示范单位评选考核评价表》. 第五条省级“洁厨亮灶”示范单位的遴选按申报、核查、公示、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 由餐饮服务单位自主递交申请报告,报告“实施洁厨亮灶,治理餐桌污染”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分工、主要措施以及取得成效等,并填写《“实施洁厨亮灶,治理餐桌污染"省级示范单位申报表》(表一),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逐级提出省级“洁厨亮灶”示范单位申请。 (二)审查餐饮服务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省级“洁厨亮灶"示范单位基本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签署书面意见,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推举。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实施洁厨亮灶,治理餐桌污染"省级示范单位评选考核评价表》(表二),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现场考核,提出整改意见,符合要求的确定为候选单位,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推举材料,并附《“实施洁厨亮灶,治理餐桌污染”省级示范单位评选考核评价表》和整改意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候选单位数量,组织检查组,对候选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