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 18 个附件自国际民航组织成立以来,该组织的主要技术成就是在安全、法律规范和高效的航空服务方面实现了标准化,从而使国际民航许多领域的可靠性达到了一个高水平,尤其是在航空器、操作航空器的机组和地面设施与服务方面
标准化是通过创立、采纳和修订国际民航组织公约的附件来实现的,这些附件被称作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标准是指令性的,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同意遵守这些标准
假如成员国的标准与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不同,该成员国必须向国际民航组织通告不同之处
建设措施是建议性的,不是必须的
某一条款是否被确定为标准取决于对如下问题做出的回答:“所有缔约国一致使用该条款是否必要
”这些标准的适用性可能会受到一些地形、交通密度、飞行阶段和气候等因素相关的制约条件的影响,但是,不管是否遇到这些制约条件,所有缔约国必须同样的使用这些标准,除非该缔约国向国际民航组织通告了差异
国际民航组织附件包含了通过国际协商已经采纳的标准和建议措施
对其18 个附件说明如下:(1) 附件 1,人员执照(personnel licensing),提供有关飞行机组人员、飞行签派员/飞行运行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和飞机维修人员执照的信息
(2) 附件 2,飞行规则(rules of the air),包含和目视与仪表飞行相关的规则
(3) 附加 3,国际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meteorological service for international air navigation),规定国际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和航空器观察的气象报告
(4) 附加 4,航图(aeronautical charts),包含国际航空中使用的航图法律规范
(5) 附加 5,在空中和地面操作中使用的计量单位(measurement units used in air and ground operations)
该附件列出在空中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