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于 2009 年 11 月 26 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通过的《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予以公布,自 201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章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章 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设备生产销售单位的质量和安全 生产责任 第五章 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附 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