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将证券知识宣传教育、证券市场风险揭示工作融入开户、交易、业务拓展等环节,持续对客户开展创新产品及业务的风险揭示工作,提高客户推断自身投资风险的能力,引导客户理性、法律规范地参加证券交易。第三条 会员应当遵循“了解自己客户”原则,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引导客户树立法制观念和理性投资意识,法律规范、约束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有效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监管工作。第四条 会员应当依法加强客户经纪业务管理,严格根据证券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因客户交易而发生的相关法律责任。会员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妥善处理客户因交易等业务所产生的信访、投诉,及时化解相关的矛盾纠纷。第五条 会员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要求,提高客户服务与管理水平,提升执业质量,在市场自律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第二章 规则介绍及风险提示第六条 会员应当全面、及时地向客户详细介绍本所发布的与证券交易等业务相关的各项业务规则、细则、指引、通知及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则”). 第七条 会员应当及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本所规则,并将之刊登于公司网站。 会员对本所发布的紧急通知、风险提示、盘中临时停牌公告等重要文件,除根据前款规定张贴、刊登之外,还应当根据需要通过行情分析系统、网上交易系统、电话语音系统、现场广播、手机短信等有效方式及时予以发布、提示。 第八条 会员应当对其与客户交易相关的管理、业务及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充分了解本所规则。第九条 会员应当设置咨询电话,并在公司网站上开设专栏,及时答复客户有关证券交易的咨询。第十条 会员在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时,应当当面对其解释协议条款、揭示证券交易风险,并要求客户签署证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等相关书面文件。第十一条 客户委托他人代为从事证券交易及其他相关业务,会员应当要求客户本人及受托人到会员营业部当面签署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