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 25 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6日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 2015年2月27日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2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电梯安全工作,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具体范围根据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法律规范确定
第三条(政府职责)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市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本市建设、规划、房屋、交通、工商、公安、安全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保险) 本市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舞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六条(采纳先进技术) 鼓舞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采纳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七条(宣传教育)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鼓舞新闻媒体、学校、社会团体等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