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三: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草案)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运营安全事故,确保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监管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市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交通执法机构可以受市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实施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本市公安、规划、建设、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责任主体)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其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运营安全控制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制定和完善运营安全规章制度,保证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第二章 安全设施与保护区管理第五条(安全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车厢内设置以下安全设施:(一)安全、消防和疏散导向等标志;(二)视频安全监控系统;(三)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紧急疏散照明、应急通讯、应急诱导系统等应急设施、设备。需要乘客操作的安全设施,应当醒目地标明使用条件和操作方法。第六条(设施维护和整改)运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常常性的维护和检测并根据国家《地铁运营安全评价标准》的要求进行安全性评价, 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完好。安全设施、设备无法满足运营安全实际需要或者安全设施法律规范标准修改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原有安全设施、设备及时予以整改。第七条(安全保护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后,应当根据《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划定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办妥施工手续后,即应当对该轨道交通工程划定的安全保护区实施安全管理.第八条(安全保护区内的作业管理)实施安全管理后,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作业单位),其作业方案应当征得市运输管理机构的同意。作业单位未在经同意的作业方案规定的施工期限内开工的其作业方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