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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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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构建本市科学、法律规范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培训过程、考核发证、督导评价等行为的管理,确保培训质量,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建设 加快构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的意见》(科教发[2025]7 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农办科[2025]36 号)、《关于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农委[2025]243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市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在市农委的领导下,开展对全市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服务与管理;区县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在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据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实施教育培训,开展对教育培训班的管理。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三条 市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职责(一)编制本市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法律规范、继续教育实施意见,指导区县制订教学计划、继续教育实施方案;(二)组建市级教学资源库,指导区县开展教学资源建设;(三)建立市级培训师资库、教学实训示范基地和市级培训档案库;(四)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培训信息的动态化、网络化管理;(五)组织开展市级教研活动、老师及管理人员培训等活动;(六)组织开展对区县教育培训工作的督导评价。第四条 区县农民教育培训机构职责(一)根据本办法制订区县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管理实施细则;(二)建立培训教学点,加强对各教学点的管理和指导; (三)制订区县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班教学计划、继续教育实施方案;(四)创新“田间学校"等培训模式,落实集中理论学习、生产实践、考察参观、考试考核和跟踪指导服务等各个教学环节,组织学员按时参加教学活动,做好教学班日常管理和台帐记录,确保教学质量;(五)做好培训教材选购,组织编写具有本地特色的文字或音像教材;(六)做好老师聘任、培训、教研、考核等工作;(七)建立区县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师资库、教学实训基地和培训档案库; (八)接受市教育培训机构的督导评价。第三章 过程管理第五条 区县农民教育培训机构根据市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下发的《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法律规范》和《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继续教育实施指南》,结合区县实际,分类、分班制订教学计划,并组织专家对教学计划进行评审.经评审后的教学计划上报市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进行备案。第六条 区县农民教育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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