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 ××有限公司工资集体协议(参考文本) 上海××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代表全体员工与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着合作共事、共谋企业进展的精神,经协商一致,特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通过集体协商方式,专门就企业内部工资事项达成具体规定,并明确双方合作共事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三条 本协议为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可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 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酬劳的条款规定,以本协议为基础,不得与本协议相悖
第二章 工资形式与标准第五条 工资标准按员工的岗位、职级确定,并根据员工工作业绩、工作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表现情况每年考核确定
第六条 新招入员工,设试用期的,在试用期内按该岗位、工种及相关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其工资待遇,试用期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的确定其工资标准;不设试用期的,按该岗位、工种及相关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其工资标准
新任命或聘用的管理人员,工资标准为该岗位工资标准的第 1 级
若原工资标准等于或高于新岗位第 1 级工资标准的,在新任命或聘用的次月起,在原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按新岗位工资标准上升一级
第七条 工资分配具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和修改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程序审议
第八条 公司执行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制度
第三章 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第九条 公司确定员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时,主要以企业生产经营指标为主,包括企业经济效益、资产保值增值等,并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一)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三)上海市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