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连带责任与真正连带责任的关系连带责任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基于同一原因应共同地、分别地对相对人承担和实现由专门国家机关依法确认并强制其执行的合理负担。一般情况下是基于合伙、担保、联营、承包等合同关系或代理行为、上下级间的关系而产生,因而被分散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之中。它的目的在于救济和补偿债权人,加重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有许多相似之处:例如,二者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债务人;给付的内容都是针对债权人的损害;各个债务人都负有全部给付义务;因一个债务人的给付导致全体债务的消灭.但是二者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1.从债务的产生原因角度来看,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的债务发生原因均不相同,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不同的请求权,构成这些请求权基础的行为是各自独立的。而连带责任中债务的产生原因基本上是共同的,如共同故意,共同过失,合同约定等等。2。从债务人的主观目的的角度来看,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的债务人没有意识联络,真正连带责任中的债务人之间有共同目的,主观上有共同过错。3.从法律要求的角度来看,不真正连带责任既不需要法律的明文规定也不需要当事人的约定,法官对于案件的自由裁量权较大;真正连带责任由于会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责任,因此实行法定主义,即需要法律明文规定。4。从法律效力的角度来看,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债务人由于主观上没有联系,所以原则上效力不及于其它债务人,债权人免除终局责任人债务的情况除外。真正连带之间的债务因为有共同目的,所以债务人一人所发生的事项,一般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5。从债务人的责任承担角度来看,不真正连带责任除了基于终局责任的承担外,不发生内部求偿;而真正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之间有确定的债务数额承担,存在内部求偿权。 渺渺红尘,茫茫人海,没有过早,也没有太晚,遇见的自然是恰逢其时。 有人说,这世间的所有相遇,都是久别重逢。惟有父母与子女,是为了别离. 父母为自己付出的,永远是百分之百的绵绵恒爱。每当看到满头如雪,弯腰驼背,步履蹒跚的父亲母亲,总会不由自主地想起,他们曾用最纯朴、最勤劳的方式为自己撑起过一片天,现如今却是衰老伴着他们走过一年又一年。 于父母眼里,自己就像飘在天空的风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