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及执业工作的管理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本省(区、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本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四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区、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 考核申请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六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 5 年,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中医诊疗技术方法,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二)由至少 2 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其指导老师除外)推举
第七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术渊源,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或者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 5 年,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中医诊疗技术方法,并得到患者的认可;(二)由至少 2 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举
第八条 推举医师应当为被推举者户籍所在地或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的省(区、市)内相关专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第九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 15 年以上或者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