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医院眼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一、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加强中医医院眼科法律规范化建设和科学管理,突出中医特色,提高临床疗效,总结中医医院眼科建设与管理经验,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旨在指导中医医院及其眼科管理者加强科室中医特色建设与管理,同时可作为中医药管理部门开展评价工作的参考和依据。 第三条 二级以上中医医院眼科参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中医医院眼科应主要在中医理论指导下,应用药物和技术开展眼病诊疗工作,注重突出中医药特色,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继承、创新和进展中医特色诊疗技术,不断提高中医临床诊疗水平. 第五条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中医医院眼科的指导和监督,中医医院应加强对眼科的法律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保证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发挥,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二、基本条件 第六条 中医医院眼科应具备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以保障眼病诊疗工作有效开展。 第七条 三级中医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中医医院应开设独立眼科门诊,有条件的可以开设中医眼科特色专病门诊、病房和急诊. 第八条 中医医院眼科门诊应设置候诊区、诊室、检查室(暗室)、治疗室,各区域布局合理,就诊流程便捷,保护患者隐私。建筑格局和设施应当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要求。中医医院眼科病房应设置治疗室,检查室(暗室)。 第九条 中医医院眼科应根据医疗需要及其工作量,合理配备不同类别与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条 中医医院眼科设备设施配置应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在配备基本诊疗设备的同时,配备有助于提高中医诊疗水平的设备,三级中医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中医医院应配备中药离子导入仪、电针治疗仪、艾灸治疗仪、针刺手法治疗仪、裂隙灯、视野仪等;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应配备眼科 A/B 超、眼底荧光血管造影仪及激光治疗仪等。 第十一条 中医医院眼科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诊疗法律规范与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三、人员队伍 第十二条 中医医院眼科医师中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比例应不低于 60%,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其他类别的执业医师。 第十三条 中医医院眼科具备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比例应合理,年龄构成基本均衡,应力求在不同年龄段均无人才断档现象。对于本科室的优势病种和主要病种,均有连续的人才梯队。 第十四条 中医医院眼科医生应接受过中医眼科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