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干部管理规定(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制度改革,加强对中层干部的管理,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干部管理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层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
任期届满,职务自动解除
中层干部不论是初任还是连任,都实行竞聘上岗
第二章 学校内部机构和中层干部的设置 第三条 学校内部机构的名称、数额和中层干部职数根据区教育局和上级有关规定确定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科学整合、优化组合、建设高效团队的原则,学校内设机构为:德育处、教学处、办公室、总务处,群团组织为:工会、少先队
中层干部名称为:主任、副主任、工会副主席、少先队大队辅导员
第三章 中层干部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和干部的“四化”方针
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教育事业,仔细贯彻落实科学进展观,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
具有中层职位所要求的组织领导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其中,35 周岁以下的,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廉洁勤政,严于律己,联系群众,团结同志,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按教育规律办事,勇于开拓创新,工作成绩突出,近两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提拔担任学校中层正职的,一般应具有中层副职两年以上经历,且年龄不超过 45 周岁;提拔担任中层副职的,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教龄,且年龄不超过 40 周岁
中层干部可以连任,但在同一岗位且同一职级原则上至多可连任三届
任期届满的中层干部,任期内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具有竞聘下一任期的资格;有获得优秀等次的,同等情况下,可优先任用
表现特别突出、工作急需,经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可缩短任职年限或越一级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