碱沟煤矿中层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考核管理制度(试行)第一部分 中层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第一条 碱沟煤矿中层领导带班包括两方面,一是基层区队领导带班,二是职能科室领导带班
第二条 安全副矿长负责对矿中层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工作全面考核,落实中层领导带班下井管理制度
第三条 矿中层领导带班人员必须持有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方可上岗
第四条 矿中层领导带班下井人员包括各基层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职能部门(本安办、生产办、生产指挥中心、设备办)副科级以上干部和矿特批的技术员
第五条 每月带班下井次数如下:基层区队队长(兼党委书记)、书记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 12次;副队长每月带班下井次数不少于 16 次;洗选厂领导每月带班次数不少于 12 次,下井次数不少于 8 次;职能科室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次数不少于 12 次
第六条 带班工作时间每班不少于 8 小时,并与职工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第七条 领导带班下井的职责: 1、基层单位带班下井人员要切实掌握本区对所属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所属区域的检查巡视;职能部门领导带班下井要加强全矿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
2、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
3、发生安全、设备故障等事故后,带班人员必须及时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向生产指挥中心详细汇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影响的范围及组织实行的应急措施等
第八条 每班带班下井时,职能部门带班领导必须将本人姓名牌挂到井口公示板上,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基层区队带班领导到工作面后必须将本人姓名填写到文明示范区内的上岗作业牌板上
第九条 基层单位中层领导遇到特别原因(如学习、出差、生病等)不能带班下井,必须向分管副矿长履行请假手续,允许后由区队长安排其他人员进行带班并报生产指挥中心
职能科室领导必须向当日总值班领导履行请假手续,由当日总值班领导安排其他人员进行带班
第十条 中层领导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