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低碳进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低碳进展,提高我市低碳经济进展水平,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约束性指标考核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碳进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专项用于推动低碳进展的资金
专项资金额度每年由市政府审议决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
专项资金的使用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竞争择优
专项资金分配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性安排方式,在科学论证、民主决策的基础上,择优进行支持
同时,竞争性分配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引导带动
坚持社会和企业投入为主,政府投入为辅,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引导金融及其他社会资金投入,加大对低碳进展的支持力度,推动可持续进展
(四)突出绩效
科学设定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项目申报、评审、实施、后续管理等各环节都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以绩效目标为依据,加强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通过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和放大作用,推动企业实施减碳行为,提倡居民践行低碳生活方式和消费理念,有效控制碳排放量,促进经济社会向绿色低碳转型,提升经济社会进展质量
第五条 市进展改革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工作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开展专项资金竞争性评审、下达安排计划
市财政局、审计局依法对专项资金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资金审计等工作
第二章 扶持范围、条件和标准第六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主要依据国家、省、市低碳政策制定,具体扶持范围包括重点项目、重点工作两大类:(一)重点项目1
支持镇区、社区、园区、企业、建筑、交通等六大领域开展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建设
支持我市纳入广东省的控排企业、报告企业、新建项目企业、重点企(事)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名单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