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撤场工程工程价款及利息的确定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常常会因为种种原因而出现中途中途解除、终止或者停止施工的情形,在此证情形下,正常的解决渠道为发承包方双方达成合同解除结算协议,就承包方已施工工程的价款进行结算,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通常情况下,中途解除的施工合同要么因为存在着双方无法解决的矛盾;要么因为双方无法就已完工程量和价款达成一致等种种原因,无法协商一致,达成结算协议.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承包方通常会提起诉讼,但是关键问题中应得工程款如何确定,利息从何时开始起算是无法回避的。 一、法律规定 1、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总则部分第 97 条、98 条规定了如何处理合同解除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根据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实行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 279 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法律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根据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发包人对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有权拒绝付款。但该规定是针对于发承包人完全履行合同完毕而言,而不是针对于合同中途解除的情形,而根据合同法97、98 的规定及建筑工程的实际,合同解除的后果有两方面: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2、已经履行的,折价补偿。2、司法解释的规定第 10 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根据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司法解释第 18 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同时规定当事人应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已完工程质量合格后,工程款需要支付,利息的计算是从应付款之日,但是对于合同中途解除的,应付款时间点如何确定?二、各地法院对于中途解除合同的规定1、山东高院(2001 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谈纪要)三、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三)关于固定价格合同未履行完毕而解除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的问题“对于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