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时 管 理 规 约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印二〇〇八年五月《临时管理规约》使用说明1、根据 2007 年 8 月 2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建设部建住房[2025]156 号文通知精神和 2007 年 11 月 1 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31 次会议通过并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34 次会议 2007 年 12 月 3 日批准、自 2008 年 3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郑州市物业管理行业自二○○八年七月一日起,统一启用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的《临时管理规约》。2、本临时管理规约仅供建设单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参考使用。其他实行物业管理的单位和业主大会也可参考使用。3、建设单位(实行物业管理的单位和业主大会)可对本临时管理规约的条款内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4、本临时管理规约第三条所称业主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买受人,其他条款所称业主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建设单位和房屋买受人。临 时 管 理 规 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第三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 、 、 等;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 、 、 等;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