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自来水管理,保障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镇行政区域内(镇驻地公共自来水管网范围外)农村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自来水工作实行政府监管,镇水利站行使政府监管职能
各村自来水运行受镇水利站的监管
第二章 农村自来水水源管理第四条:农村自来水水源水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对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源井进行整顿,必须保证群众生活用水质量
第五条:对农村自来水水源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经镇政府批准,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镇水利站负责对水源保护定期监督检查
(一)水源采纳浅层水的工程,在水源井周围 50 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厕所、水坑、粪坑、垃圾堆等污染源
(二)自来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 50 米内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
(三)镇水利站应加强自来水水源设施及水源保护区的管理保护,定期观测、维护,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安全
第三章 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第六条:新装、改装自来水管道或增加自来水用量以及对破损设施和管网进行维修的,需事前向镇水利站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镇自来水维修服务中心组织施工,镇水利站负责竣工验收
第七条:农村自来水工程使用的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许可标准
第四章 农村自来水经营第八条:镇水利站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自来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第九条:各村自来水严格按实际需水量供水,因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应报请镇水利站同意,并在 24 小时内通知用户;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镇水利站
农村自来水设施抢修时,相关村两委和村民应当给予支持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