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 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进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
县级以上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条例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六条 职工人数不足 100 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人数 100 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应当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遇有重大事项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职工代表人数由单位在下列幅度内确定: 职工人数 100 人以上不足 1000 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 人以上 200 人以下;职工人数 1000 人以上不足 5000 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 200 人以上 300 人以下;职工人数5000 人以上不足 10000 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 300 人以上400 人以下;职工人数 10000 人以上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400 人以上 500 人以下
第九条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和选举时,应当采纳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中普通职工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