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程序1. 目的为了建立一个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尽可能地开展事故调查,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并实行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事故损失,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3. 职责 3.1 安全处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或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工作,确保该程序的有效运行
3.2 事故单位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又根据本程序要求尽可能快地进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并确保工作有效
4. 工作程序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遵守科学的原则
4.1 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实行的应急措施等
4.1.1 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4.1.2 发生轻伤事故,应立即报告工段长(班组长)、安全员、厂长、安全处;发生重伤事故,除报告公司领导外,应立即报告调度室、安全处、工会、并在 24 小时内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发生伤亡事故,安全处除按上述要求进行报告外,应在 2 小时内向当地劳动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报告
4.1.3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在报告的同时,应按《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要求,开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4.1.4 发生火灾事故后,应立即向公司消防中队报警;发生生产、设备;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向公司职能部门报告,并尽快通知公司总调度室和其他相关部门
4.1.5 当公司职工确认患有职业病后,安全处应负责填写“职业病报告卡",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司行政主管部门
4.2 事故调查 4.2.1 轻伤事故及一般事故由分厂厂长负责调查,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并于三日内将调查报告报安全处或公司其他职能部门
4.2.2 重伤事故由公司 OHS 管理者代表或其指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