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城市二次洪水水质,防止生活饮用水二次污染,保障饮用水的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用水单位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及深度净化处理后,再供给用户使用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的管理
第四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二次洪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责配合供水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 用户用水水压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管网末端服务压力的,应当自建二次洪水设施,实施二次供水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洪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向供水主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施工手续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由供水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经营单位不得予以供水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不得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
二次供水单位不得转供水
第九条 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周围十米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设置渗水厕所、化粪池、堆放垃圾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为保证城市供水管网的压力,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进行二次洪水的单位,应当避开用水高峰期蓄水
第十一条 使用二次供水的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接照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水质日常检测,发现水质受到污染时,应当及时报告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单位必须每半年对二次洪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