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公司下属企业的组织管理,有效的建立公司与下属企业间的两级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由公司控股管理的合资公司(以下简称“二级公司”)。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条 公司下属全资公司以及由公司控股管理的合资公司,是依法注册设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公司法人实体,在管理体制上,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由总经理负责所属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第四条 公司对下属全资公司以及由公司控股管理的合资公司的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一律实行公司总部委派的纵向双线管理体制。第五条 公司总部委派到二级公司的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分别由公司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名,经公司董事会核准同意后委派到二级公司任职,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独立接受派出部门的管理与监督.第三章、人事管理第六条 公司总部人事部门根据所设二级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股权比例,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委派相应的董事和监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加下属企业的经营管理.第七条 公司总部依照二级公司的章程规定,在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后,可以罢免或更换委派到二级公司的董事或监事。第八条 二级公司总经理由其董事会提名聘任或罢免,二级公司董事会提名或罢免的总经理人选,经公司总部人事部门审查符合任职条件或罢免条件的,由公司董事会核准后方可聘任或罢免.第九条 公司总部委派到二级公司的董事与监事应自觉维护股东利益,领导和监督二级公司贯彻执行公司管理制度,并根据二级公司的经营特点制定和完善二级公司的管理制度。第十条 二级公司总经理以下工作人员,除应当由公司委派的财务人员以外,其他一律根据市场原则,面对社会公开招聘,依法签定劳动合同竞争上岗.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公司下属全资二级公司以及由公司控股管理的合资公司,其财务人员一律实行公司总部委派管理体制。第十二条本制度所指二级公司的主要财务人员是指二级公司的财务总监、主管会计和出纳。第十三条公司委派到二级公司的主要财务人员,应自觉贯彻和执行公司的统一财务制度.第十四条公司委派到二级公司的主要财务人员,除应自觉接受公司财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外,还应当自觉遵守二级公司的管理制度。公司委派财务人员的具体管理规定详见《下属企业财务人员委派暂行办法》。第五章、管理目标与考核第十五条公司下属全资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