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63 号)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30 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予以公布,自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 年 11 月 30 日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5 年 11 月 30 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同时管安全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其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根据职责分工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