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邮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法律规范邮政企业劳动用工,建立以市场机制为导向、符合邮政进展要求的劳动用工制度,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邮政局《邮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邮政企业用工管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管理创新、依法法律规范的原则,通过建立科学的邮政企业用工机制,将用工管理方式由对人员总量的考核,逐步转变到通过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实现科学控制用工数量的轨道上来,从而达到合理控制人工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三条 各级邮政企业要根据市场变化,生产经营需要和业务结构、作业流程的调整,适时修订定员定额标准;根据分工明确、相互协作、工作饱满的原则科学设置工作岗位,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第四条 各级邮政企业要针对不同的业务和区域实行不同的用工管理方式,分类区别管理.一般情况下,对普遍服务业务和县以下邮政分支机构,要严格根据定员定额标准计划管理,人员不能突破;对参加市场竞争、商业化运作的业务和县及县以上邮政机构要根据市场需求,通过仔细核算人工成本和产生的效益合理、灵活地配置人力资源,在用工上实行动态管理.第二章 邮政企业用工形式 第五条 邮政企业实行合同工和劳务工等用工形式。按工作时间划分,又分为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条 合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工作并由其直接支付工资的人员. 第七条 劳务工是指与劳务派遣组织(包括邮政劳务派遣组织)建立劳动关系、并由其派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5 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30 小时的人员。 第九条 各级邮政企业不得聘用本企业内退人员,聘用退休人员属于用工的一种特别形式,原则上不得使用。各级邮政企业因工作特别需要聘用退休人员时,需报省局审批。用人单位应与聘用的退休人员签订书面聘用协议,明确工作期限、任务及相关待遇.第三章 合同工管理 第十条 各级邮政企业全日制用工的招录权限在省局,各州、市局、省局直附属单位应及时拟定次年合同工招录计划,于 12 月 5 日前上报省局人力资源部审核;各单位根据核定的招录计划确定拟招录人员后,应向省局人力资源部报送招录人员花名册及相关资料,经审批同意后方能招收。 招录计划应说明人员需求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