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售电合同甲方:乙方:合同编号:日期:年月日购售电合同甲方:乙方:根据2015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9号文),以及2015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的6个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国家通过放开售电侧市场,鼓励相关企业成立售电公司,推动社会资本进入售电领域,利用市场力量推动电力生产、传输、供应、销售的改革,探索新型的电价体制、电力交易体制和发用电管理体制
按国家在电力行业的电改政策,用电大客户企业可以申请大客户直购电优惠
甲乙双方成为合格市场主体,可以合作开展购售电业务
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达成如下条款:一、交易周期和电量甲方承诺向乙方购买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又称“交易周期〃)的万千瓦时电量
各月份意向交易电量如下:时间电量(万千瓦时)时间电量(万千瓦时)1月份7月份2月份8月份3月份9月份4月份10月份5月份11月份6月份12月份上述分解电量仅供参考,具体每月委托电量以上月10日甲方提交给乙方的委托电量确认函为准
(附件1:《委托电量确认函》)
甲方向乙方购买的电量按在甲方目录电价的基础上下降分/千瓦时(含税)作为保底价差,如果当月成交价差超过保底价差,则超过部分双方进行利益分成,分成比例为:甲方占划%,乙方占50%
二、甲方授权为《委托电量确认函》签署人
甲方有权知悉当月竞价过程、交易数据、交易结果,必须按时缴交电费
三、甲方当月实际用电量与申报电量(长协分解部分+月度竞价部分)偏差在±5%范围内,产生的惩罚价差费用由乙方承担;超出土5%范围,超出部分的惩罚价差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违约责任1、乙方按合同约定及政策规定在授权范围内为甲方申请用电优惠,并根据结果收取服务费,无效果不收费,但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2、甲方未按合同履约的,乙方可以书面通知甲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或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承担一切违约责